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有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因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福兴园5-1-1101号买卖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经替被告实际垫付,所以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替被告垫付的税费。被告吴忠建、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