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生产、伪劣烟草专卖品,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选项是( ) A.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B.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C. 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 D. 销售...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办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据:1、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培训提纲 一、《解释》出台背景 1、办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 9年 12月 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 81次会议、 2010年 2月 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29次会议...
1、两高关于料理消费、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2、两高关于料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3、两高、公安部、国度烟草局关于料理冒充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效果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所述司法解释的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共4种。“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
1、【条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销售金额数...
烟草行业俗称的“两高”司法解释是指201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