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专利法》修订中的禁令救济与限制 (一)修法的现实背景 (二)修法的过程及结果 (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二、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与竞争的关系 (二)涉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的社会效应 (三)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 三、欧盟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禁令实践 (一)“安全港原则...
此外,批评者认为,根本不需要明文规定比例原则,因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热交换器”案中已经承认比例原则在专利纠纷中适用。还有人认为,专利法第24条规定强制许可已经充分保护了第三方的利益。相比之下,汽车和电信行业则强烈支持比例原则的引入,在某些情况下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法定排除。这些行业一直特别关注禁令问...
如上分析,考虑到价值贡献度的问题,在专利侵权一案中,如果只是简单按照专利法有关赔偿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再次承担与商标侵权相等或者更高的赔偿责任,对被告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专利侵权一案中,法院之所以只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与商标侵权的赔偿额有所区别,正是贯彻了比例原则,通过衡量权利类型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
然而,这一最新判决与德国《专利法》修订之前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一致,后者收录了一宗以比例原则为由对抗禁令救济请求的案件(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2019年8月5日的法院命令,案件编号2 U 35/19;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2017年...
三、比例原则在德国专利禁令救济中的引入 (一)修法前的自动禁令 在本次修法前,对侵犯专利权的救济主要适用《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任何人违反第9至第13条的规定使用专利发明的,如有再次侵权的风险,受害方可起诉请求其停止侵权。如存在首次侵权的风险,受害方也可以主张这项权利。由于该条并未限定禁令...
2.2 德国专利法第139条比例原则限制的立法意图 2.2.1 考虑个案特殊情形 2.2.2 考虑诚实信用原则 2.2.3 停止侵权对侵权人或第三人造成不合比例的困难 2.2.4 停止侵权造成无法被排他权正当化的困难 2.3 小结 3 我国有关停止侵害专利权及其限制的规则演变以及司法实践 3.1 有关停止侵害专利权及其限制的...
在制药案中,杜塞尔多夫法院驳回吉利德的比例原则抗辩的依据是,被告提出的公共利益(在此是对患者的伤害)论点,必须先在联邦专利法院寻求强制许可(德国专利法第24条),而专利法第139条的规定只是强制许可的“附属(subsidiary)”(这意味着如果在强制许可程序之后还有问题需要解决,可以选择对禁令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例如禁令...
据此,原告在请求停止侵害时通常不需要证明符合比例原则,立法做此澄清也不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只有当专利侵权人提出了应该对停止侵害请求权作特殊限制的实质性理由时,原告才有必要指出相应的应该判决停止侵害的理由。 考虑到专利权人在停止侵害救济上的利益通常要优于侵权人的利益,拟在专利法第139条中所增加的内容要求...
德国顺应时代发展,在司法实践与产业推动的双重作用之下变更专利侵权"禁令当然论"的做法,将比例原则融入禁令救济的判断使法律制度与产业更好地契合.我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与永久禁令救济类似.文章旨在考察德国专利法修法及其修法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适时在专利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