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无效的修改方式主要涉及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专利无效修改方式的详细解释: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
1. 在专利无效实务中,并非满足以“缩小保护范围”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就一定会被接受,通常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还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包括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入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为限,非回应性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
❂ 修改方式首先是修改方式的要点: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
1.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经第74号局令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
一、删除式修改方式在专利无效中的修改时机问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这与删除以外的修改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在修改时机上仅限于:(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 针...
笔者认为,以“专利权人”的名义,适度放开无效程序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是公平、合理的。 一、适度放开无效程序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修改前《指南》规定无效程序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能有三种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和权利要求的合并。这三种修改方式不涉及单个技术特征的修改,只涉及技术方案的修改。因此,修改前《...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就涉及到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1,2]。 一方面,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修改前后的审查指南对其修改原则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