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确立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性地位,该解除权的概念可以从适用范围和行使方式两方面进行阐释.在适用范围上,从阐释其内涵出发,对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进行界定和解释.继续性合同的界定要注意和长期的一时性合同的区分,可从时间对给付总体的作用,以及隶属于同一合同的部分履行之于整体履行的关系进行把握...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生效时点的认定,不仅涉及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合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寻求替代交易,也直接影响合同解除方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设置了“在合理期限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