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了一个不可重整的项,只能说明这个项可能会导致Gaussian理论在重整化群流下流向另一个理论。如果...
在量子场论的世界中,理论是否能够进行重整化并非理所当然。以描述弱相互作用的四费米子相互作用为例,它就面临着这个问题。根据量纲分析,理论的发散行为与相互作用常数的量纲密切相关。当相互作用常数的量纲为质量的零次幂时,费曼图的阶数增益并不会改变发散的严重程度,这种情况下的理论被称为超可重整...
第二项写成−12mp^2系数是负的质量量纲,因此是不可重整化项。
如果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意重整,那么重整可能不会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
出资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时,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施强制批准,即所谓的"强栽".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进行,它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一,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通过通常需要得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包括债权人,职工以及出资人等.这是因为重整计划涉及到企业财务,债务等各方面的重新安排,直接...
不可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义纪要》第23条规定:“破产宣告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
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泛海控股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泛海控股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泛海控股作为上市公司已不具备重整可能并申请北京市一中院终结泛海控股预重整程序,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决定:终结泛海控股预重整。泛海控股表示,下一阶段,公司将全力...
【泛海控股:法院认为公司已不具备重整可能,预重整被法院终结】12月1日,*ST泛海披露法院终结公司预重整暨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泛海控股被债权人北京狮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泛海控股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泛海控股预重整...
【记者 樊融杰】2023年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批复公告,不予许可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财务公司”)破产重整。公告显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故不予许可新华联财务公司破产重整。据了解,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为新华联财务公司唯一股东。根据《企业集团财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破产重整计划强裁规则,该条允许法院可根据破产重整计划的提出者(管理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没有得到全部投票组通过时,强制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只要破产重整计划给予反对的担保债权人组、职工组、税务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分配即可。 赋予法院强制批准破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