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国务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修订情况 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
2014 年 11 月 24 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 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