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发布) 索取号:AC4102002-2004-00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1、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
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 10月 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发布) 索取号:AC4102002-2004-00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 康,根据《中华人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视条件成熟情况,逐 步推行环境保护告知承...
对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在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的区域,未签署《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若干应用解释 一、《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所称的“所在建筑物”,对于在规划部门明确为独立框架结构的裙房中开设的餐饮项目,“所在建筑物”即指裙房本身。 二、《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