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格主管部门、绿化市容部门政策调整后,各区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发展改革委、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13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
各区发展改革委、绿化市容局: 为确保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现就本市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各区继续延用现行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减免政策。市价格主管部门、绿化市容部门政策调整后,各区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发展改革委、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
各区县政府可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同时废止。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