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精准、高效打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现就本市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第一条 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的,应当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上海市 以下“意见”是上海市关于盗窃案件的详细规定,仅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
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