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合同签定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第四条和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9年3月14日(含)之后的,保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沪府办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