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 (一)申请范围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
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所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自2015年3月20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跨行支付业务,单位与其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开户行签订《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含《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委托付款资料登记表》)(以下简称“旧版授权书”),办理公积金划付授权后...
2、2013年6月1日起,市公积金管委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精神,现印发《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 查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10.13 【实施日期】2014.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告 根据《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全市住房...
2019年9月3日 周二 2019年8月27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公告》,具体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如下: √ 调整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规定精神,并报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8]10号文),本市自1998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