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阶段性保证关于“保证期间”性质的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担保合同中已有的书面约定为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或尚未交贷款人,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保证”期限就尚未届满,开发商仍需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阶段性担保责任是指房开商对约定期限内产⽣的借款⼈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是债权⼈向保证⼈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被担保主债权的发⽣期限。鉴于上述解读,可从以下⼏点与开发商进⾏沟通:保证期间并未对开发商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是保证期间并未增加开发商承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