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采“法条竞合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肯定了竞合的存在,而非采纳作为非竞合说的法条竞合说。 不采法条竞合说是合理的。因为法条竞合说过于偏重逻辑推演,而忽视价值判断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其所得出的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结论,往往不利于受害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