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
财税(2018)57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基本延袭了15年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整体改制、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中有关土增税问题作出了阶段性优惠规定。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采取暂不征收土增税政策。对这种整体...
财税[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18-05-22 政策类型其它 发文主题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本文简称“57号文”)横空出世,力度非凡。简单说,该税收新政生效以后,如果双方都不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及建筑物的转让交易方案还触发了土地增值税的话,可以算是钱多人傻白交税了。
关于财税【2018】57 号《通知》中的第四条、第六条执行口 径问题 一、对改制重组仅规定了整体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等四种暂不征形式,其中,对 整体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三种形式,《通知》第八条 新增了对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和 “投资主体存续”...
关于对财税[2018]57号文的一些思考及执行口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简称“57号文”)于近日发布,财税[2018]57号文是财税[2015]5号文的延续文件,主要的变化如下: 财税[2015]5号 财税[2018]57号 对比 原文“整体改建”、“国有土地、房屋”...
近日,土地增值税的重组文件——《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在万众期盼下姗姗来迟。阅毕该文件,又对比翻看了前段时间发布的契税重组文件,笔者(作为税务律师)一直以来的疑惑和感慨又涌上心头:交易都是以整体示人,不区分税种。但现行各税种的重组税收文件都在自说自话,...
内容提示: 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新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文中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如此规定让一批房地产开发...
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新文件第五条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