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有为其办理社保及其在两公司履行《委任状》所任命职务的情况,故一、二审认定陈某某与芗城鑫浦公司、南靖鑫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对芗城鑫浦公司、南靖鑫浦公司关于其不应向陈某某支付工资55万元、赔偿金27.5万元、双倍工资13.75万元、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