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
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协议乃旨在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因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为了回应公共利益的新需求,缔约行政主体可能以单方行为突破协议约定,这构成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解除制度。而行政协议亦以合同关系为基础,是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