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23〕29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
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2、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有关要求。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有关要求。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