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的法律规定难以应对相关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刑法》第134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其中特别规定了对不作为型危害生产安全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时的刑事立法。这是立法机关通过设置义务的方式规制生产安全问题而扩张犯罪圈的表现,填补了生产安全问题“过失危险”问题的规制漏洞。但基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制体系与...
刑法立法的设计意图并非将所有的过失未遂行为均转换为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仅将其中严重、常见、典型、具有治理必要的行为以过失危险犯的方法规定入刑法条文之中,具体来说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