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报废车辆。该车系1978年4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江淮客车,无论是车况还是使用年限都达到了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条件。经原车辆单位申请,已于1992年 12月30日由某县车辆管理所审批“同意办理报废手续”。但有关人员并未办理报废,而是将这台已判为报废的客车擅自交给个体户王某从事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