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免费编辑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 ? 所属类别 : 词条暂无分类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
5.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其职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政治活动。 6.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接受任何国家的政府、任何国际组织或任何私人团体提供的报酬。 7.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本规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保持其个人的道德和职业尊严。 8. 国际法院的法官如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充分理由,经法院同意,可以暂时停止执...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
国际法院规约 【颁布时间】 1945.06.26 前言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一章 法院之组织 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 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
1.除本规约另有规定外,法院应由全体法官开庭。 2.法院规则得按情形并以轮流方法,规定准许法官一人或数人免予出席,但准备出席之法官人数不得因此减至少于十一人。 3.法官九人即足构成法院之法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1.法院得随时设立一个或数个分庭,并得决定由法官三人或三人以上组织之。此项分庭处理特种案件,例...
国际法院规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院规约是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法院作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机构,其规约反映了各国对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共同理解和承诺。 二、国家意志的协调 国际法院规约的制定过程,实际上...
1、国际法院规约来源:联合国网站第一条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 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第一章法院之组织第二条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 井在备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 选举之。第三条一.法院以...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