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在2001年9月19日参与了在北京举行的有关这个案件的专家专题讨论会,并在《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名。日前,陈教授就这一案件的改判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刑讯逼供影响了有效打击犯罪 陈教授说,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
刘涌案改判的法律思考 北京大学 陈兴良 在 2002 年 11 月 7 日晚上 也就是在差不多一年前左右的一个晚上 我们在这里举行过一次论坛活动 题目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 那次活动我们请了“枪下留人案”被告人董伟的辩护人朱占平律师。在那个案件中 董伟是一个 26岁的陕西青年 在“国人皆曰应活”的情况...
其中,发生在2003年的刘涌案和发生在2005年的佘祥林案,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来说,具有标本的意义。被告人刘涌被指控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其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
刘涌案改判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刘涌案号称“中国第一涉黑大案”,刘涌理应承担作为“黑帮老大”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证据取得有程序性问题,那么证据就不能完全采信,就应尊重法律事实,保障刘涌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陈兴良说,这是“保障人权至上”和“打击犯罪至上”两种观念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