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1日拆除原告韩东东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