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在2006年秋季的一天,他伸手收受了广西YL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第一笔贿款,自此一发不可收拾,至案发前,他已经敛积起了数千万元的黑色财富。 廖小波当然知道这笔钱在法律的天秤上的分量——受贿赃款的多少将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为此,他在后来给自治区检察院专案组亲笔写下的“思想认识”中写道:“由于自己非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