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于GPL v2协议下开源代码开发的独立代码无需开源的判决,本案并非首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的裁判要旨中指出: “本案中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
v2版开源协议中有如下内容:“如果该作品中可识别的部分不是从程序中衍生出来的,而且可以被合理地认为...
本案涉及的开源协议是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简称GPLv2协议)。GPLv2协议的发布者为自由软件基金会,该协议是国外一些元老级的程序员撰写的一种关于软件使用的许可证,根据其条款,在受到GPLv2协议约束的软件基础上开发出的其他衍生软件同样受...
同时导致授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授权自动解除,原告基于GPL协议获得的许可终止,原告对原GPL开源代码的继续使用...
本案涉及的开源协议是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简称GPLv2协议)。GPLv2协议的发布者为自由软件基金会,该协议是国外一些元老级的程序员撰写的一种关于软件使用的许可证,根据其条款,在受到GPLv2协议约束的软件基础上开发出的其他衍生软件同样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因此,虽然开发者可以免费下载、复制、修改受该协议...
1、GPLv2协议系许可合同,但在GPL开源框架权利人并非诉讼当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在诉讼中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涉案权利人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涉案权利人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关于涉案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该问题涉及底层系统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
开源协议不容轻视 在全世界上百种开源许可证(Open Source License)中,其中由于 GPL v2 许可证协议中由于要求二次分发项目也必须开源,因此违反 GPL v2 开源协议的事件更被人关注。近年来,开源争议事件在国内外各时有发生。而该类争议频发的背后,关于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去年,一家以 Linux 内核为基础改版的...
GPL,即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是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的简写。它是由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公布的自由软件许可证。 2、版本演进历史: GPLv1:1989年2月25日发布。 GPLv2:1991年6月发布。 GPLv3:2007年6月29日发布。 3、协议特点: GPL协议最大的一个特征是具有传染性,即GPL对于许可证有强制继承的要求,...
具体的开源软件或者开源产品的所有者有权选择是遵 循GPL v2协议还是恪守GPL v3协议,因此冲突也就来了,这种冲突正如中科红旗的CTO郑忠源描述的那样:“世界有如此多软件都在GPL v2的约束之下,而自由软件是集合全世界程序员劳动,即使是贡献一行代码,如果该程序员只同意这一代码只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随便去修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