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