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前置程序取消之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获得认定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终局性权力!同时,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大门向投资者敞开。投资者一旦意识到自己受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损害,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同时,投资者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