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
第一条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宝新AI 第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宝新AI 第三条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决定。中文名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十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6修正)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 和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修正)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内地代表机构需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办法。首先,根据第六条,这些事务所需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审批,以确保其在内地的活动合法。任何非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以咨询公司或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符合第七条的条件,包括:律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根据第十五条,这些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进行特定的法律活动,包括向当事人提供来自香港、澳门或海外的法律咨询,接受委托处理相关地区的法律事务,委托内地律所处理内地事务,与内地律所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以及...
一、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补充规定的内容为:“代表处及其代表按照所属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联营协议,可以与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作,办理有关联营业务。”原第三款调为第四款,内容修改为:“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当代表处或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时,若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责任,司法部会吊销其执业执照或执业证书。若情节不够刑事处罚,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书。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营利活动的,由省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