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