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说法正确的是___ A. “非法”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自2021年3月1日起被取消,设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重点】刑法341.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压伤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因为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综上所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该罪行...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行为方式的选择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规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进行确定,不应将行为人没有实施的行为罗列在罪名中,也不...
【普法案例】被告人周恒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犯罪,主犯,辩护人,普法案例,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案,周恒(足球运动员)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如果罪行情节较轻,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而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样处以罚金。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但本罪的一般情节(基本构罪标准)不需要参照标准,只要非法收购、出售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便可构成本罪。因此,被告人徐峰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系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虽然都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犯罪,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非法猎捕、杀害,后者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还包括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