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2008年1月1日...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与工伤职工解除...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 日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受理范围•四类特殊人员•社会保险费】一、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
一、涉及船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执行,对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为被...
二、公立医院与事业编制的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事争议处 理规定》予以处理;公立医院与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民营医院与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一、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死亡,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的,劳动...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
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召开联席会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