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 〔201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第二十四条 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退出管理第四十四条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退出管理第四十四条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第二十四条 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