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