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登记并非股权设立或生效的要件。股权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是股东因出资事实而发生的法律效果之一,即在取得股东资格之外,股东通过投资取得的相应财产权利。股权登记与否,不是判断该股权设立与归属的实质要件。股权变更登记仅对作为民商事主体的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且此种对抗效力实为推定效力,而不宜认定为确认效力。
下列关于物权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同一物上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B.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有物权和债权时,均都应遵循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C.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果D.在破产的场合下,新设定的债权如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