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格军、李郁复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已构成绑架罪,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