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16日至29日,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夫妻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捕捞手续的情况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破坏水生态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