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