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取水量增加(水电站等河道内用水除外)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经长江委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发文机关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长水资管〔2020〕650号施行日期2020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部门规...
(一)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取水量增加(水电站等河道内用水除外)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经长江委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结合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取水许可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取水量增加(水电站等河道内用水除外)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经长江委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