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分析王广矿1陈玉琢2(1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江苏徐州221000;2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摘要: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与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之间亦有着内在的联系,税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