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本市中心城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首位业主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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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河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2008-06-19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2008-07-18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2011-05-04 4 物业管理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03-19 共4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