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85条第4款中明确注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做为本案的直接定罪依据{鉴定书}根本不具有 真实性与合法性。鉴定机关所用的检材只是与淮上区提供的挡案文本上的印章比对,并不是用法律所规定的同质样本进行比对,所以说根本没有可比性,并不能说明建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