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到:土壤...
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3号)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
重点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二、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
(八)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重点单位要加强《中华人民...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更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 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根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濮阳市 2022 年土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企业责任)重点单位在原地块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拟关闭或搬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单位改变原有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