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案涉仲裁裁决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后,兼具既判力及执行力,故上诉人仅得以系争仲裁判断作成后之新发生事由 ,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方为合法,惟上诉人仍执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违背台湾民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而无效、被上诉人有债 务不履行、其律师费收费过高等事由,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于法无据。又系争仲裁判...
本案也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第二次获得台湾地区法院认可。2018年7月30日,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作出107 年度陆仲许字第 2 号民事裁定,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年10月10日(2017)沪仲案字第0249号裁决书予以认可,该案是台湾法院文书系统检索可得的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认可的首起案件。 本案裁决并非缺席裁决,也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