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90号)同时废止。 终审:薛 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90号)同时废止。 初审:许珍珍 终审:薛 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