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原告诉称: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江苏省人民医院在为郑雪峰、陈国青治疗过程中,在未出现非常状态的情况下,未经郑雪峰、陈国青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致治疗失败。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由此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icsi技术消费者权益辅助生育合同法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方案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注:...
1. 装配假肢不当医疗机构应负责——秦建章诉肢残康复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J] . 郭宏鹏 ,黄亚敏 . 枣庄卫生 . 2009,第002期 2. 郑传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J]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17,第005期 3. 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