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方面我觉得更多需要行业自律,建议同行们的回购期限不要短于4年,同时,也不建议监管对此做硬性规定。第二,关于我的一些同行提到的,部分创业者拿了投资款后不时会出现挪作他用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回购协议也是一个保护。我的回答是如果创始人、经营团队违规违约,比如把投资人希望你开发芯片的投资款拿去自己的账户炒股了,
谈回购:不能用债权思维做股权投资 邝子平:风险投资这个领域能够长期健康发展下去,要靠承担一定的风险去造就的,或是去投资、物色到未来能够创造非常巨大的商业模式,或是捕捉到新兴市场的机会。而产生巨大机会的领域肯定有风险,有风险就会有失败,如果我们没有一个足够的容错区间,就很难去做。现在已经出来一些朝这...
至于回购主体,我在之前的文章里也提出了中国法律和开曼的区别,中国的公司法不允许企业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东股份作为库存股,所以在网友晒出的条款中,在回购主体方面,公司为第一责任人,但如果不行(其实就是如果法院不支持或者无法实际执行时),由创始人负责。如果中国法律明确认可公司可以作为回购主体,我会建议我们的法务以...
如果中国法律明确认可公司可以作为回购主体,我会建议我们的法务以后把创始人从回购义务人里拿掉。这里给监管机构的提议是,明确公司可以作为回购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行业应该尊重有限责任的边界。 最后,关于回购时如何界定公司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开展经营,这点在我前文也提到,这是在开曼公司法里面体现的,我建议在中国...
邝子平的叙述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他先是用严谨的“法言法语”来界定回购,但碍于这个问题实在太复杂,最终他还是拿具体的案例来帮人理解。比如,拿早年给他授课的老师的话说,这个条款“不是很有用”,“唯一能用上的场景就是一些企业发展多年,不上不下,有利润,不思进取,不上市,也不分红”。回购条款的...
第一个变化,早年我们尝试把赎回条款加入到人民币基金的投资条款时,律师提醒在中国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东的股权有很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机构就做了个变通,让创始人做回购承诺。行业当时的观点是,虽然创始人多半是没有这个能力回购的,这一条款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督促创始人勤勉工作。由于这个义务落到...
3. 作为发源地,硅谷却鄙视业绩对赌和发起回购。一是因为显得自己判断能力差,二是难免造成投资人与创业者“同床异梦”。 4. 人民币基金出现后,回购条款既把创始人纳入义务方,也未贯彻不伤害公司正常经营这一前提。 5. 过去十年国内市场不注重企业尽调与定价,滥用对赌成投资标配,在上市把关收紧的背景下,最终造成了...
综上所述,赎回条款对投资机构有一定的保护意义,但是回购应该有个前提:不把企业或创始人逼上绝路。 现在说说业绩对赌条款。业绩对赌也是一个舶来品,其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和创业者对未来企业发展的预期有一定差距时,届时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对估值进行调整。投资人通过一段时间对企业,对行业,对团队的尽调后得出一个企业未...
谈回购:不能用债权思维做股权投资 邝子平:风险投资这个领域能够长期健康发展下去,要靠承担一定的风险去造就的,或是去投资、物色到未来能够创造非常巨大的商业模式,或是捕捉到新兴市场的机会。而产生巨大机会的领域肯定有风险,有风险就会有失败,如果我们没有一个足够的容错区间,就很难去做。现在已经出来一些朝这个方向...
在此,我明确主张投资协议中应包含回购(赎回)条款,这不仅是对投资机构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创业者诚信和责任的一种约束。启明创投在多数投资协议中也都包含了这一条款,旨在为双方提供更加稳健和公平的合作关系。,我只是反对滥用。对于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我主张应主要以时间为基准,通常设定为5年左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