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
第一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 ...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参加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八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
[2006]10 号 • 【施行日期】2006.01.2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通信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10 号 2006 年 1 月 27 日) 第一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