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 号 • 【施行日期】2006.01.2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通信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10 号 2006 年 1 月 27 日) 第一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
第一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 ...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
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六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
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