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一、适用主体 ...
1.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答:为落实...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国内资金主账户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解答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主要包括 跨国企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条件手机版分时:【玲珑分时】看盘更方便了。用于股票、可转债,期货; [金钻指标-技术共享交流论坛] ...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1.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10月18日,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从适用主体、业务备案变更、集中外债境外放款、经常项下集中收付及轧差、账户管理及其他共六个方面19个问题,对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的一些细节问题做了解答。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一、适用主体 1.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