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 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站上进行,并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十一、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1.将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工商”、“城管”、“环保”修改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2.删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四十一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