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
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自贸试验区分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和《若干意见》的具体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